
客戶至上
電話:tuiguang9007
聯系人:李先生
郵箱:
官網:http://drqcc.cn
件下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載體,是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、多層次、廣州要賬公司 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徑,也是推動經濟結構調整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,國家已將文化產業的振興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工作重心之一。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金融業的大力支持。中央宣傳部、中國人民銀行、財政部等《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》已明確將“對于具有優質商標權、專利權、著作權的企業,可通過權利質押貸款等方式,逐步擴大收益權質押貸款的適用范圍”作為推動多元化、多層次的信貸產品開發和創新的手段之一,著作權擔保(質權)融資無疑是其中重要的信貸產品。
著作權質權在性質上被界定為物權,在物權公示原則之下,自有公示之必要。依我國《物權法》第6條之規定,物權公示呈現出“交付(占有)——動產物權”、“登記——不動產物權”的二元格局。著作權屬權利之一種,如何依一定公示方法而設定質權?著作權的客體不具有物質形態,不占有一定的空間,人們對它的占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占據,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、經驗的認識與感受。因此,權利人并不發生有形控制的占有。這種占有僅僅是一定虛擬占有而非實際控制。準此以解,對于無證券表彰的著作權,其上設定質權并不能依著作權證書的交付(占有)來公示。由此可見,公示著作權質權僅能依登記而完成。《物權法》第227條明確規定了著作權質權未經登記不生效,登記即為著作權質權設定的生效要件。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《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>的決定》,其中增加一條,作為第26條:“以著作權出質的,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。”為著作權擔保融資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。
現行著作權出質登記制度是在《擔保法》之下構建起來的,以《著作
權廣州討債質押合同登記辦法》為其主要表現形式。如何在《物權法》和《著作權法》之下,重新設計著作權出質登記制度,無疑是著作權得以在融資實踐中充分發揮作用的重要一環。國家版權局已經啟動《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》的起草工作,本文不揣淺薄,擬就其中爭議問題一陳管見,以求教于同仁。
二、鄰接權是否可以出質
根據《物權法》第223條第(五)項的規定,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“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、專利權、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”,可以出質。“鄰接權”是否屬于該項所稱之“著作權”或“知識產權”?對此問題的不同回答決定了鄰接權是否可在融資擔保實踐中采用。
《物權法》第223條第(七)項規定,“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”可以出質,在我國《著作權法》并未明定鄰接權可以出質的情況下,如其在解釋上不屬于第(五)項“著作權”或“知識產權”,依物權法定主義,鄰接權即不能用于出質。有學者即認為,由于鄰接權的權利主體都具有特定的資格和條件,不具備這些資格和條件的權利主體不能享有或行使這些權利,并且鄰接權的行使還要受著作權人的制約,具有極強的人身性特點,缺乏讓與性,因此它不能成為質押標的,用于質押擔保。本文作者對此不敢茍同。
所謂鄰接權,即“與著作權相鄰接的權益”,是指作品傳播者享有的與著作權相近、相關的權利,通常是“為保護表演者或演奏者、錄音制作者和廣播組織在其公開使用作者作品、各類藝術表演或向公眾播送時事、信息及其聲音或圖像有關的活動方面應得的利益而給予的權利”。
我國《著作權法》雖然沒有使用“鄰接權”一語,但學者們一致認為,我國《著作權法》所稱的“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”即為“鄰接權”。傳統的鄰接權(狹義的鄰接權)包括表演者的權利、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和廣播電視組織者的權利。我國《著作權法》所規定的鄰接權,不僅包括以上三種傳統的鄰接權,還包括出版者的權利,又稱廣義的鄰接權。“鄰接權”屬于廣義的著作權的范疇,或至少屬于知識產權范疇,因此,鄰接權屬于《物權法》第223條第(五)項所稱的“著作權”或“知識產權”,能夠在融資實踐中得以利用。
1.廣義著作權觀念之下的鄰接權
著作權有所謂廣義、狹義之分,其中廣義上的著作權包括了鄰接權和狹義的著作權。我國《著作權法》法律名稱中的“著作權”即為廣義的,因為它既保護“文學、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著作權”,也保護“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”,亦即,法律名稱中的“著作權”既包括狹義的“作者的著作權”,又包括“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”——鄰接權。此外,該法第54條所稱的“著作權糾紛”、第7條所稱的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”中的“著作權”也是廣義上的著作權。依此觀念,《物權法》第223條第(五)項所稱的“著作權”即包括了作者的著作權(狹義的著作權)和鄰接權。不過,該項對“著作權”還作了兩個限定:第一,須是可以轉讓的;第二,出質的僅是其中的財產權利。
就第廣州要賬公司 一點而言,《著作權法》在第三章“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”之下于第25條規定了著作權的轉讓,依該條文義,這里的“著作權轉讓”僅指“狹義的著作權”的轉讓。但第四章“出版、表演、錄音錄像、播放”(即鄰接權)中沒有對鄰接權的轉讓的規定,是否可以認定鄰接權不屬于《物權法》第223條第(五)項“可以轉讓的著作權”(廣義的)?本文作者不以為然。《著作權法》仍屬傳統民法范疇,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仍是其中的基本法理,“法不禁止即為允許”的理念自有其適用空間。準此以解,既然《著作權法》對鄰接權的轉讓未作禁止性規定,即可理解為法律上允許鄰接權的轉讓。由此可見,鄰接權屬于《物權法》第223條第(五)項“可以轉讓的著作權”的范疇。
在本頁瀏覽全文>>(共計4頁)
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
引用法條該文中引用法條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為:[1] 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二十條[2] 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四十四條[3] 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一十四條[4] 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四十條
Copyright ? 2025 drqcc.cn 廣州討債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. XML地圖